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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南宁市富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变更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08 08:28     来源:南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南宁市富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南宁市富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章程变更事项的请示》(富利司报〔2024〕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司公司章程作如下变更:

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条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富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南宁市富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修改为“第一章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富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人出资,设立南宁市富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原章程“第二章第四条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3号富雅国际金融中心G1栋2316、2317号办公楼”修改为“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 403号富雅·国际金融中心G1栋十一层1103号房”。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民法典》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第六章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原章程“第六章第二十条 监事依照《民法典》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第六章第二十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原章程“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五点 依照《民法典》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修改为“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五点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原章程“第八章第二十七条第四点 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予以解散”修改为“第八章第二十七条第四点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原章程“第八章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民法典》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修改为“第八章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原章程“第十一章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修改为“第十一章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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