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金办〔2021〕80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我办制定了《南宁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4日
南宁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关规定,结合申报机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引。
总体要求: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材料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如涉及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一、支持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一)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一条(一)项要求,申请金融机构总部、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一次性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一条(二)项要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奖励的,应提交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一条(三)项要求,申请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县级分支机构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开业证明文件、固定网点照片和网点房产使用证明文件。
(四)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一条(四)项要求,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县级分支机构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开业证明文件、固定网点照片和网点房产使用证明文件。
二、支持金融改革创新
(五)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二条(五)项要求,申请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六)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二条(五)项要求,开展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协助提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申请一次性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上一年度开展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凭证复印件。
(七)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二条(五)项要求,申请金融机构在东盟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国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
(八)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二条(六)项要求,申请新增引入保险资金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两个会计年度投放注册地在南宁市的企业的保险资金余额及明细表。
(九)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二条(六)项要求,申请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理赔费用补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上一年度内驻邕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理赔服务对应的保单、索赔申请书、赔款计算书及保险业务跨境属性证明材料(如保险合同、赔款跨境支付凭证等可证明所承保业务具备跨境保险业务属性的佐证材料);
3.XXX保险公司XXX年度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明细表(附件3)。
三、鼓励金融业支持涉农、小微企业发展
(十)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三条(七)项要求,申请小额贷款公司投发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XXX小额贷款公司XXX年度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明细表》《XXX小额贷款公司XXX年度年平均贷款利率明细表》《XXX小额贷款公司XXX年度涉农贷款余额占比明细表》《XXX小额贷款公司XXX年度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明细表》《XXX小额贷款公司XXX年度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表1-表5)。
四、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十一)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八)项要求,申请企业财务规范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境内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辅导项目验收无异议函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正式受理文件复印件;
4.完税证明和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二)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九)项要求,申请股份公司设立及上市辅导工作经费补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章程复印件;
3.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十三)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九)项要求,申请新三板挂牌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章程复印件;
3.与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签订的挂牌服务协议复印件;
4.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十四)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项第1点要求,申请辅导验收合格和申请材料获受理工作经费补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辅导项目验收无异议函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文件复印件。
(十五)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项第1点要求,申请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工作经费补助和首发成功融资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3.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和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六)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项第2点要求,申请境外上市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工作经费补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中国证监会受理文件复印件。
(十七)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项第2点要求,申请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以境外壳公司到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经费补助和首发成功融资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等复印件;
3.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专项说明;
4.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和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八)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项第3点要求,申请上市公司再融资补助和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中国证监会同意再融资的批复和发行公告复印件;
3.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和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九)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项第4点要求,申请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3.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一)项要求,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工作补助及成功挂牌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文件和同意挂牌文件复印件。
(二十一)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一)项要求,申请进入精选层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文件和精选层审议结果公告复印件。
(二十二)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一)项要求,申请新三板挂牌公司再融资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增发的批复和发行公告复印件。
(二十三)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二)项要求,申请上市(挂牌)公司并购补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监管部门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并购核准文件复印件;
3.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并购重组预案或方案复印件;
4.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并购中介费用支付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
(二十四)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二)项要求,申请上市(挂牌)公司并购贷款贴息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监管部门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并购核准文件复印件;
3.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并购重组预案或方案复印件;
4.商业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凭证联(加盖银行章);
5.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说明。
(二十五)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三)项要求,申请发行信用债券和绿色债券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3.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二十六)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三)项要求,申请发行创新债券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3.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4.债券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所发行债券在我市信用债券发行中具有表率意义,属于“广西首单”或“全国首单”的说明。
(二十七)符合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十三)项要求,申请引入私募股权融资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增资扩股协议复印件;
3.股权投资款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4.融资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
(二十八)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申请上市奖励时应扣除已获得的奖补资金。
(二十九)南府规〔2021〕7号文第四条(八)项中涉及的企业法人新增南宁市地方经济贡献,指企业改制当年确定所需补缴并已缴纳的税款总额。
(三十)本指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南宁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引》(南金办〔2018〕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XXX年南宁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收款单位(章) | 户 名 | |||||||||||||||||||||||
账 号 | ||||||||||||||||||||||||
开户银行 | ||||||||||||||||||||||||
预算科目 | 项目名称 | 单位申请金额(大写) | 市金融办核定金额 | |||||||||||||||||||||
科目代码 | 科目名称 | 亿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亿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备注:预算科目和项目名称由市金融办填写。
附件2
XXX(机构名称)XXX年度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奖励资金申请表
公司名称(盖章): (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度跨境人民币结算量(万元) | |
XXX年度跨境人民币结算量(万元) | |
XXX年度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新增额(万元) | |
XXX年度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新增额奖励资金(万元) |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附件3
XXX保险公司XXX年度面向东盟国家的
跨境保险明细表
公司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保单号 | 投保人 | 投保项目 | 出险时间 | 出险原因 | 赔款收款人 | 本年已支出赔付金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备注:跨境保险业务指由我市保险机构承保,存在保险风险跨境转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跨境,保险标的跨境)情形的保险业务。投保人应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保范围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4
表1
XXX小额贷款公司XXX年度涉农或小微企业
贷款年平均余额明细表
公司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人/公司名称 | 行业 | 从业人员(借款人) | 营业收入(借款人) | 资产总额(借款人) | 贷款期限 | 合同编号 | 贷款利率 | xxxx年贷款情况 |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月均余额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的贷款项目是申报年度尚有余额的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表内涉及的贷款信息以借款合同为准(必要时对借款合同进行抽查),所有内容均需填列。其中,申报年度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合计数即年平均余额为计算奖励的基数。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界定,涉农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2.对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放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纳入申报范围。3.数字保留两位小数。
表2
XXX小额贷款公司XXX年度年平均贷款利率明细表
公司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人/公司名称 | 合同编号 | 贷款用途 | 贷款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 贷款金额 | 年利率 | 年利息收入(贷款金额*年利率) | 年平均贷款利率(年利息收入合计数/贷款金额合计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的贷款项目是申报年度尚有余额的涉农贷款,表内涉及的贷款信息以借款合同为准(必要时对借款合同进行抽查),所有内容均需填列。涉农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2.对涉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放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纳入申报范围。3.数字保留两位小数。
表3
XXX小额贷款公司XXX年度涉农贷款余额占比明细表
公司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人/公司名称 | 企业类型(涉农) | 贷款期限 | 合同编号 | 12月贷款余额 | 年末贷款余额(以审计报告数为准) | 涉农贷款余额占比(涉农12月贷款余额合计数/年末贷款余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的贷款项目是申报年度尚有余额的涉农贷款,表内涉及的贷款信息以借款合同为准(必要时对借款合同进行抽查),所有内容均需填列。涉农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2.对涉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放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纳入申报范围。3.数字保留两位小数。
表4
XXX小额贷款公司XXX年度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明细表
公司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人/公司名称 | 企业类型(小微企业) | 贷款期限 | 合同编号 | 12月贷款余额 | 年末贷款余额(以审计报告数为准) | 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小微企业12月贷款余额合计数/年末贷款余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的贷款项目是申报年度尚有余额的小微企业贷款,表内涉及的贷款信息以借款合同为准(必要时对借款合同进行抽查),所有内容均需填列。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界定。2.对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放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纳入申报范围。3.数字保留两位小数。
表5
XXX小额贷款公司XXX年度涉农或
小微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奖励资金申请表
公司名称(盖章): (保留两位小数)
XXX年度对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万元) | |
XXX年度应得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奖励资金(万元) |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