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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7-12-27 09:44     来源: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保留权力事项(共7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

(子项)

名称

施行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行政许可

共2项

1

行政许可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 

    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县(市)、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1)变更公司名称;

(2)调整公司经营范围;

(3)修改公司章程;

(4)更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第二条:适当下放变更事项申请审批权限。有以下变更事项的,适当下放变更事项申请审批权限。有以下变更事项的,各市金融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1) 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除外);

(2)变更公司住所;

(3)以上变更事项涉及到的公司章程变更。

    5.《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放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下放审批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外);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小贷担保监管科

南宁市金融办仅实施注册地在南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外);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公司住所、变更组织形式;本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审批;其他事项均为初审。

2

行政许可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一条: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第十六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调整业务范围;

(6)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8)分立或者合并;

(9)修改章程;

(10)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上述事项发生变动的,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5.《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放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下放审批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组织形式、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公司住所,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属地管理下放由注册地监管部门初审和日常监管。

 

小贷担保监管科

南宁市金融办仅实施注册地在南宁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公司住所等事项的审批;其余事项均为初审。

行政检查

共5项

1

行政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现场检查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第四条: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指导意见》(桂金办发[2009]14号)第六条: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体安排,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第七条:各市、县(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小贷担保监管科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

行政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检查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第四条: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指导意见》(桂金办发[2009]14号)第六条: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制定全区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和报表,组织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检查。第七条:各市、县(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小贷担保监管科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

行政检查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现场检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监管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工作,承担拟订我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融资性担保业务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4.《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桂金办发[2011]25号)第十六条:设区市、县级监管部门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规程》对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常规性现场检查。

小贷担保监管科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

行政检查

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检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监管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工作,承担拟订我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融资性担保业务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4.《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桂金办发[2011]25号)第十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的收集、核对整理和统计分析,对主要风险指标进行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指导现场检查。

小贷担保监管科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5

行政检查

对其他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金融活动的企业组织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71号)第一条:严格按照国发【2014】30号文文件的原则要求和职责界定,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促发展与防风险、政府与市场、权力和责任、积极与稳妥的关系,认真履行中央赋予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结合实际强化落实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依规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组织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确保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金融发展科

资本市场科

银行保险科

南宁市金融服务管理办公室

依法依规对本地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实施监管。

 


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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