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办编制了《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办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部门网站(http://jrb.nanning.gov.cn/)“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办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部门网站首页《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渠道

1.网站公开: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部门网站(http://jrb.nanning.gov.cn/)

2.现场纸质文件公开:

(1)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办公地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771-5583058。

(2)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南宁市五象新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申请本办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向本办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关、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受理机关: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宁市嘉宾路政府办公楼12楼11226依申请公开受理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电话:0771-5583058;传真:0771-5501036

电子邮箱:nnjrfwb@163.com

(二)受理方式

1.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出申请:

(1)信函、传真。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和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重大信息或敏感信息还需核验证明材料原件。《申请表》、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在申请人亲自签名和盖章(自然人按指印,法人机构盖公章)后,一并邮寄或传真至我办。

(2)当面。本办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并提交委托书复印件。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为了提高政府机关处理申请的效率,希望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取得《申请表》并认真填写,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第二,填写时请务必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要求。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我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我办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我办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确认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提供有效的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件及其它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申请资格合格后,申请方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办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办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答复期限和送达方式

1.答复期限

我办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办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2.答复形式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形式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依照规定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复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人为处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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