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金管复〔2025〕48号
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公司《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章程变更事项予以审核的请示》(大都小贷报〔2025〕1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桂金监贰〔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桂金监贰〔2022〕8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现就公司章程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原章程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的董事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修改为“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聘任产生,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的董事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章程第三十条“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修改为“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