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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变更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2-31 17:35     来源:监管科   

南金管复〔2025〕48号 

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公司《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章程变更事项予以审核的请示》(大都小贷报〔2025〕1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桂金监贰〔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桂金监贰〔2022〕8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现就公司章程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原章程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的董事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修改为“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聘任产生,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的董事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章程第三十条“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修改为“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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