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华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南宁市华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章程变更事项予以审核的请示》(华亿司报〔2024〕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司变更公司章程,现就公司章程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原章程“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修改为“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原章程“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12月31日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修改为“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12月31日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原章程“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修改为“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原章程“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章程“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第十六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原章程“第十六条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修改为“第十六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原章程“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修改为“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原章程“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修改为“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原章程“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产生,须经股东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