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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南宁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变更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08 08:26     来源:南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南宁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南宁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章程变更事项的请示》(南安信小贷司报〔2024〕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司变更公司章程以下内容:

原章程“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二十层2022、2023号办公”修改为“第四条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3号楼十七层1728号办公”。

原章程“第九条(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修改为“第九条(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原章程“第九条(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修改为“第九条(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原章程“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1月1日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修改为“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1月1日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原章程“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修改为“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原章程“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章程“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第十六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原章程“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修改为“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原章程“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修改为“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原章程“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产生,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产生,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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