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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南宁市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变更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0-23 08:30     来源:南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南宁市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南宁市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章程变更事项的请示》(厚泽司报〔2024〕0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司变更公司章程。

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九条删除,修改为“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广西飞翔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姚红福共同出资,设立南宁市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原“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为“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原第二章第十条删除,修改为“第三条 公司名称:南宁市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宏达路4号宿舍楼1单元201号房”。

原“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修改为“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原第三章第十一至第十三条删除,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原“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权利义务”修改为“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原第五章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删除,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1、

广西飞翔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宏达路4号

2、

姚红福

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39号1栋1号—101号房

原“第六章公司的权力机构、职权、议事规则”修改为“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原第六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删除,修改为: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广西飞翔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1980

1980

2018年7月 11日

货币

姚红福

20

20

2018年7月 11日

货币

原“第七章 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修改为“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原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删除,修改为“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行使职权。第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第十五条 董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根据董事的授权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设1名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非职工监事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行使职权”。

原“第八章经营管理规定”修改为“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原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删除,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原“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修改为“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原第九章第四十九条至五十条删除,修改为“第二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原“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修改为“第九章附则”。

原第十章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删除,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若本章程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删除原章程第十一章附则。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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