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三月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南宁市三月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程变更事项的请示》(三月花报字〔2024〕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就公司章程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同意你司变更公司章程。
第六章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修改为“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三)修改公司章程;(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六章第十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修改为“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第十一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修改为“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六章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修改为“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6月30日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第十三、十四、十七条 “第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为“第六章第十四条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总经理主持;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修改为“第六章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任命、聘任、指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修改为“第六章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由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修改为“第六章第十六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删除旧章程中第六章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第二十条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可以列席股东会议;(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任命、 聘任、指定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任命 聘任、指定产生,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修改为“第七章第十七条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产生,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章“第八章 股权转让”、“第九章 经营管理规定”、“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二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修改为“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六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六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十份,每个股东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工商登记一份、广西区金融办一份、南宁市金融办一份,全体股东签章后生效。”修改为“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贰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若本章程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