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金办〔2024〕8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金融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6日
南宁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南宁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管理机制,提高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工作的针对性,壮大“南宁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后备企业资源库”),推动我市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是指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纳入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为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培育和帮扶,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构建梯次推进格局,根据后备企业的行业、规模、财务状况和上市(挂牌)工作进程,设立孵化培育库、辅导申报库、冲刺报审库,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进行重点服务。
第四条 申报纳入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南宁市,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业务明确,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备明确上市(挂牌)意愿。
(三)股权明晰,治理机制健全。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的,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后备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登记表(附件1)。
(二)企业上市计划书。
(三)改制上市(挂牌)承诺函(详见附件2)。
第六条 申报后备企业的程序
(一)逐级申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在申报材料提交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统一报送中共南宁市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金融办)。
(二)备案入库。市委金融办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复核合格的正式纳入后备企业资源库,印发《拟上市(挂牌)企业备案登记函》。
自治区和南宁市直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可由企业直接报送市委金融办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正式纳入后备企业资源库,印发《拟上市(挂牌)企业备案登记函》。
(三)社会公布。市委金融办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入库企业名单并每年更新。
第七条 后备企业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根据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二)实行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后备企业可直接向市委金融办报告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委金融办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协调,推动各相关单位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协调解决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上市(挂牌)等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三)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并联服务机制,由市委金融办统一为后备企业出具合规证明协调函,各涉及部门见函即办,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后备企业开展上市(挂牌)专题业务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组织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后备企业开展咨询服务;积极向各类投资基金推介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资产管理、保险资金投资、投贷联动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支持并协助后备企业申报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各类行业领域认证等。
第八条 后备企业须及时向市委金融办报告上市重要流程进展及重大事项进展,包括但不限于:正式确立合作中介机构、启动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备案、辅导证券公司进行内部核查、申请辅导验收、首发上市申报、申报材料受理、交易所预审初审、交易所批复文件、监管部门批复文件、询价路演、首发上市等,在每年度结束后120个自然日内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更新后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登记表。后备企业对备案入库材料及展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市委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增补和调减。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取消其后备企业资格,不再纳入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出库企业自出库之日起12个月内,市委金融办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材料。
(一)生产经营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的。
(三)企业提供的备案入库材料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四)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后备企业放弃上市(挂牌)计划的。
已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自动移出后备企业资源库;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拟继续申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的企业,经书面申请后继续作为后备企业予以培育。
第十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积极推荐企业申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申报、审核、运行、服务等管理行为,具体问题由市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