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动态监督管理,精准施策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桂金监壹〔2023〕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根据《条例》等相关规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办法》。
二、背景和意义
监管评级是融资租赁行业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评级结果作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综合评价,是监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办法》根据融资租赁公司评级级别的高低,采取有差别的检查方式及监管措施,既注重对评级较高公司的支持,也关注评级较低公司的风险隐患与处置,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精准施策,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对《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评级主体、评级原则进行了界定。
(二)第二章评级要素和等级划分。本章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评级要素、评级指标、评级标准、评级计量、等级划分等内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评级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共4个等级。
(三)第三章评级程序。本章阐述了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评审、结果反馈等主要程序。
(四)第四章评级结果运用。本章明确了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根据评级结果,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
(五)第五章附则。本章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生效时间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