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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4 16: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背景和意义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根据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最新情况及国家最新监管政策法规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桂金监壹〔2020〕7号)(以下简称“原《细则》”)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金监壹〔2023〕4号)(以下简称“《监管细则》”)。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3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三、修订内容

在原《细则》的基础上,《监管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更新政策依据,规范监管工作。依照最新监管政策法规,将原细则中的用语做了修正与简化。一是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二是将“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改为“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履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主责部门,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落实风险防范与处置属地责任,负责辖区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监督管理。

(二)强调合规经营,细化经营规范。根据自治区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实践,为促进融资租赁公司稳妥合规经营,删除了原细则中的第十至十八条等关于融资租赁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具体条款,仅在《监管细则》的第五至第八条作原则性规定,具体要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桂金监壹〔2023〕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规定。

(三)明确适用范围,提高注册资本。一是增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细则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细则”;二是按照国家银保监会有关“减量增质”高质量发展要求,并参考其他省区市出台的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注册资本金标准,结合广西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实际,为防范和控制行业风险,严把行业入口关,推动广西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将广西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从5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

四、主要内容

《监管细则》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本章阐明了《监管细则》的修订目的、适用范围、监管原则、监管机构及职责。

(二)第二章设立、变更、终止。本章主要规定了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其他设立、变更、终止相关事项按《工作指引》执行。

(三)第三章业务范围。本章明确了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要求、租赁物标准等。

(四)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本章主要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租赁物登记、保障承租人权益等方面做出规定。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各级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措施及要求,增加融资租赁公司重大事项、重大风险、突发事件报告要求,完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谈等相关要求,强调监管工作中对监管对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

(六)第六章附则。本章明确了《监管指引》解释权及时间效力问题。

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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