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贫小额信贷定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桂开办发〔2019〕22号)精神,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14年、2015年贫困退出户和已脱贫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二、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对象
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扶领发〔2020〕6号)精神,脱贫攻坚期内,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的监测对象(含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下同)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监测对象,可申请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含)以下、3年期以内、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各县区可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贴息。
该文件中明确,监测对象认定标准和范围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1.5倍左右(即6000元)的家庭,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引发的刚性支出明显超过上年度收入和收入大幅缩减的家庭,并且综合考虑教育、医疗、住房、饮水、产业就业和其他方面确定”;监测对象规模一般为建档立卡人口的5%左右,国家级深度贫困县原则上不超过10%;监测对象名单由农户申报、县区排查审定和国扶系统标注、录入等程序确定。
因此,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对象除了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监测户),还包括边缘户(非建档立卡农户)。此前已按照《广西2019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方案》(桂扶领办发〔2019〕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巩固脱贫成果精准防贫实施办法》(桂扶领发〔2020〕2号)等精神,即依据“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000元且存在致贫风险”标准排查认定的边缘户,也属于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对象。根据自治区指导意见,对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边缘户,各县区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桂开办发〔2019〕22号)实施和管理。
三、贷款用途和贷款贴息期限
(一)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和边缘户发展生产、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贷款额度和贷款贴息期限。放贷银行将按照贫困户和边缘户的家庭情况、经营项目、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2020年12月31日(含)前发放的贷款(含续贷、展期)均可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享受期限根据贷款期限确定,贴息最长不超过2023年12月30日(含)。
(三)“户贷企管、户企共管、户贷共享、户贷户还”多维度发展模式与“户贷企用”模式的区别。“户贷企管、户企共管、户贷共享、户贷户还”是一种“大帮小、强帮弱”的新型探索发展模式,与2017年12月7日以后禁止的“户贷企用”模式截然不同。“户贷企管、户企共管、户贷共享、户贷户还”模式是指符合贷款条件、有发展意愿的贫困户和边缘户申请扶贫小额信贷,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贫困户、边缘户始终参与经营主体的经营发展,共同经营管理、共同分享收益、共同分担风险,贷款到期后贫困户、边缘户自行将贷款本金归还放贷银行。“户贷企用”模式是指贫困户将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主体使用,在经营主体承接贷款期间,贫困户不参与经营主体的经营发展,也不承担风险,每年按照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获得收益分配,贷款到期后由承接贷款的经营主体归还放贷银行。
各县区在坚持发展“户贷户用”模式的基础上,可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19号)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强帮弱、大帮小”新型发展模式、打造“扶贫小额信贷+”组合拳、充分发挥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和融资担保作用,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融入到产业发展链条,不断激发其内生动力,形成产业持续发展、贫困户稳定增收、边缘户精准防贫、贷款按时归还、风险保障有力的良好格局。
四、贷款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贫困户、边缘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通过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
3.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
4.年龄应在18周岁(含)— 65周岁(含)之间;5.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桂开办发〔2019〕22号)所规定条件的;
2.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3.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4.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5.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五、贷款申请程序
六、其他事项
我市各县区要认真研究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会同辖内放贷银行,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开通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办理手续,细化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边缘户、未获得过贷款或原户贷企用已结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支持力度,切实满足有效信贷需求。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和边缘户,可向所在县区扶贫部门详询、申请。
县区名称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横 县 | 横县横州镇港口路农业农村局3楼 | 7215007 |
宾阳县 | 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235号 | 8289590 |
上林县 | 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317-1号 | 5258786 5255072 |
马山县 | 马山县江滨东路503号 | 6822669 6827029 |
隆安县 | 隆安县广场路8号行政中心8楼 | 6523720 |
兴宁区 | 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 | 3290763 |
江南区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 | 4887850 |
西乡塘区 | 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53号 | 2383053 |
青秀区 | 青秀区悦宾路1号 | 5826342 |
邕宁区 | 邕宁区红星路11号 | 4763099 |
良庆区 | 良庆区歌海路9号 | 4513198 4928141 |
武鸣区 | 武鸣区灵源路西段1号 | 6213578 |
附件:
1: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银保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开办发〔2019〕22号).pdf
2: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巩固脱贫成果精准防贫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20〕2号).pdf
3: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扶领发〔2020〕6号).pdf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