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广西证监局 |
建议删除《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所感措施(修订稿)》“三(六)鼓励场外融资”中“对挂牌后进入精选层的额外给予奖励50万元”。 理由是新三板改革后已经不设精选层。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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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财政局 |
一、建议来文附件1《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所感措施(修订稿)》保留南府规〔2021〕7号文件内容“(十七)享受本政策落地资金补助的企业,如十年内不能在南宁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因自身无法有效处置化解风险,对区域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构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不享受对应时期本政策资金奖励或补助。”。 理由:保留该部分内容有助于约束申报企业行文,促使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业务和申报奖励补助。 |
部分采纳。理由:“享受本政策落地资金补助的企业,如十年内不能在南宁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全额退还补助资金”涉及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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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建议来文附件1-1《相关说明》保留南府规〔2021〕7号文件内容“本文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本文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本文所称企业指南宁市企业。”等内容。 理由:南宁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应专项用于扶持南宁市企业和金融产业的发展。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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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 |
关于“(二)加快保险综合创新”部分,建议将“对驻邕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1%给予理赔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改为“按照其对东盟国家承保保费金额的1%给予费用补助”。 修改理由:前期我委对片区内保险机构调研走访时,多家保险公司反映由于出险金额少,按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给予理赔费用补助意义不大,操作性不强,均建议改为按承保保费金额予以补助。 |
不采纳,理由:1、按承保金额额度较大、且变动较多,无法在有限的财政资金内精准核算每年的预算安排。2、承保金额是保险机构形成的收入来源,只有在出险兑付后,保险机构履行保险保障责任才会形成相应支出,本政策是对其理赔履约的补助,更符合实际需求。 |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南宁金融集团,金融城运营公司,良庆区、武鸣区、高新区无意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