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本公司(全称:)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为申请取得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享受《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4〕80号)制订的优惠政策,本公司承诺遵守以下事项:
1.公司承诺将认真开展企业改制上市融资或挂牌工作。公司在改制上市或挂牌过程中,将及时向南宁市金融办汇报改制上市或挂牌工作进程,并根据南宁市金融办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
2.公司向广西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或境外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报送上市(挂牌)申报材料时,需同时向南宁市金融办报送一份备案。
3.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市(挂牌)申报材料的每一次反馈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报送南宁市金融办。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答复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同时报送南宁市金融办一份备案。
4.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核准上市(挂牌)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核准文件复印件报送南宁市金融办一份备案。发行成功后,自验资完成并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南宁市金融办一份备案。
5.公司保证向南宁市金融办所作的汇报及提交的文件资料都是真实、可靠的,不存在虚假和隐瞒。
本公司如存在违反上述遵守事项的行为,或无故停止上市(挂牌)工作,或在享受了优惠政策后消极对待上市(挂牌)工作的,由南宁市金融办取消本公司取得的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不再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公司(章):
法人代表:
时 间: 年 月 日